(2014)离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赵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夏华,赵夏中,闫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赵夏华。申请执行人赵夏中。法定监护人王晋红,女,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系二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闫建明。担保人郭星明,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离石区人,现住离石区永宁中路服务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14233119621201051x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夏华、赵夏中与被执行人闫建明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二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二申请执行人借款共计155350元(含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2150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后制定偿还计划并由担保人郭星明为确保履行义务进行担保,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建明、担保人郭星明银行存款135350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建明、担保人郭星明所属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二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