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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新亚与河南省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亚,河南省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吕新亚,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晓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晨曦。被告河南省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景山区紫御国际901室。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亚诉被告河南省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亚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亚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吕新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薇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人民陪审员  候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