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韩雨龙与黄琦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鑫涛书 记 员 陆玉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