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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闫建北、刘建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闫建北,刘建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法定代表人闫清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彩霞,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建北,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须,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建北、刘建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