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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国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杨国胜,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胜负担。审判员  程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