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康佳丽康某某,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1号内,身份证号:610402198802093902。被告魏建强魏某某,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1号内,身份证号:610323198504136819.。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佳丽康某某诉被告魏建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佳丽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佳丽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