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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明光市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刘明东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刘明东,李明兵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明光市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陈世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瑞龙,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明东,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明兵,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刘明东、李明兵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光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