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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胜彬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彬,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张胜彬,男。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鲜娇,女,系被告职工。被告蒲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彬诉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胜彬提供的《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蒲东在签订《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中涉嫌犯罪为由向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报案,且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已受理该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胜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鲁奎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