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大雨与被告于青青、于树仁、第三人苏英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马店村东张庄,身份证号341224198710054976。委托代理人:邓睿,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甲,女,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庄周小区1幢3大元305室,身份证号341224199008184927。被告:于某乙,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5196407284915。系被告于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安徽省蒙城县城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苏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马店村东张庄040号,身份证号342125195405185118。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于某甲、于某乙、第三人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王雪艳人民陪审员 刘士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