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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078号申请人: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明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博。被申请人: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全。申请人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岭公司)申请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东岭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该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东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龙博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耀威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东岭公司申请称,2014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耀威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先款后货,按款发货”。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付款29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货物。双方于2014年5月31日最后一次对账,确认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966440.54元。后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供货价值41145元,至今仍欠申请人货款共计925295.54元。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已停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及违约金,故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本院查明,2014年1月1日申请人东岭公司与被申请人耀威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先款后货,按款发货”。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付款2900000元,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价值1933559.46元的货物。双方于2014年5月31日最后一次对账,确认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966440.54元。后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供货价值41145元,至今仍欠申请人货款共计925295.54元。本院经调查查明,被申请人现已不在其注册地,其工商登记表明,被申请人进行企业年检至2015年5月14日止,其法定代表人为刘双全。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耀威公司对申请人东岭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不能及时清偿;且被申请人现已不在注册地,经本院合法通知,被申请人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没有到庭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本院说明情况,视为被申请人已经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申请人东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