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佳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佳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中央路29号星湖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文静,该公司职员。被告沈佳蓓。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佳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南通金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