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军与汪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汪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曹军,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兴凤,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发春,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诉被告汪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4元,由原告曹军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鲍 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