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宝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宝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宝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知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军宝,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李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113元,并已全部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并自愿预交执行费12813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承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