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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福兵与王再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兵,王再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陈福兵。被告:王再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兵与被告王再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福兵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