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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刘品均、陈强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刘品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49-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强,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刘品均,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对陈强、刘品均执行罚没财产一案,执行标的分别为没收陈强个人全部财产,对刘品均处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中,本院在本市范围内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陈强、刘品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强、刘品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又在服刑,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没收陈强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二、终结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刘品均处以五万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尔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