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萍诉被告茂名市华祥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萍,茂名市华祥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46号原告:吴亚萍。委托代理人:潘绍文,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华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卢文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亚萍诉被告茂名市华祥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亚萍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亚萍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亚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