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赵怀江与赵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108286611,汉族,农民,住阜宁县罗桥镇安兴村五组36号。委托代理人周耀,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甲,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