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瑞英与倪全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杜瑞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倪全金,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瑞英与被执行人倪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瑞英因被执行人倪全金未履行应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