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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智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刘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培军,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程郭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宋开勋,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程郭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刘智斌,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春松,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5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刘智斌自2013年11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程郭镇桥头村裸地16666平方米建养殖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5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西苑路618号居民刘智斌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6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圆整(¥16666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辩称,1、我占用的土地从事养殖是合法流转的,与桥头村委签订了《荒坡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3年6月7日至2043年6月7日止。租赁费为456000元,已经全部交付桥头村委。我占用的土地是经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和程郭镇政府同意的,系无法耕种的荒坡沟壑属非耕地。2、我占用的现有非耕地是有合理合法的合同,申请执行人按照16666平方米的占用土地对我进行处罚是不合法的,我占用的土地与土地上的建筑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建筑物没有合法的手续,但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仅仅是我合法利用的土地上的一小部分,不能一并混在一起对我进行处罚,我承包荒地进行养殖的行为带动了桥头村的经济,投资近300万元进行荒地改造,也是在程郭镇政府的招商引资和鼓励之下进行的。即使有些地方做的不十分规范,也可以通过协商改造等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这样不但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发展养殖业的行为也是当前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因此,决定书中认定的建筑物面积16666平方米与事实不符,实际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是为了养殖用的大棚,不是非法建筑。申请执行人辩驳称,1、如果经过桥头村委和程郭镇政府同意,还是占的是荒坡,即使是发展养殖业,也必须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你现在没有任何的合法用地手续。2、你说的对占地面积有异议,我们认定的是非法占地的面积,而不是建筑物的面积。上述所有辩称都代替不了你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租赁合同中也明确写明了办理用地手续是由被执行人去办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5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刘智斌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6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程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三、限被执行人刘智斌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圆整(¥16666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原秀芹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