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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紫光歌厅、黄军闯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伊川县紫光歌厅,黄军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被执行人:伊川县紫光歌厅,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豫港大道170号。被执行人:黄军闯,系伊川县紫光歌厅负责人。关于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川县紫光歌厅、黄军闯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知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351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