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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秀村民委员会水东村第九村民小组与刘锦叶、刘锦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锦叶,刘锦桓,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秀村民委员会水东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二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锦叶,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锦桓,农民。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韦福年,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秀村民委员会水东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诉讼代表人刘锦杰,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冯世光,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有斌,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锦叶、刘锦桓因与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秀村民委员会水东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古秀水东九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锦叶、刘锦桓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福年,被上诉人古秀水东九队的诉讼代表人刘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世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锦叶、刘锦桓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枝仁审判员  黄润莲审判员  李忠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