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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小虎申请执行朱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虎,朱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77-2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虎,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朱兆军,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朱兆军自愿于2015年7月17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小虎工资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朱兆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小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兆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兆军的银行存款一万零一百五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