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小虎申请执行朱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虎,朱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77-2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虎,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朱兆军,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朱兆军自愿于2015年7月17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小虎工资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朱兆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小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兆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兆军的银行存款一万零一百五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