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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任冬生与张建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98号申请人:任冬生。被申请人:张建平,农民。申请人任冬生申请执行张建平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冬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在申请人提供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5)怀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