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任冬生与张建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98号申请人:任冬生。被申请人:张建平,农民。申请人任冬生申请执行张建平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冬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在申请人提供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5)怀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