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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71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负责人张国平。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开礼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睛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