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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国志与江盼、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志,江盼,朱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朱国志。被告:江盼。被告:朱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志与被告江盼、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国志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