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钟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5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住湘潭市。曾因抢劫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起,被告人钟某甲开始任汇丰宾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242号)的经理,负责该宾馆的日常管理。自钟某甲进入汇丰宾馆时,其就知晓该宾馆的电脑主机一直存放有大量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中的148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但一直未予处理。经查,该宾馆共有35间客房,每间客房均配有电脑供客人免费上网,上述淫秽视频放置在共享文件夹里,宾馆内架设局域网,每间客房均可通过电脑观看共享文件夹里的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标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壹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