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西街66号。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2号芙蓉新天地1号楼9040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534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