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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