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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尚世峰诉被告贾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士峰,贾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604号原告尚士峰。委托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安业。委托代理人卓越。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卓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月利息1.5%。被告逾期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对向原告出具借据无异议。但辩解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并未实际支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贾安业向原告尚世峰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尚士峰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自2015年1月13日到2015年7月12日,每月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月息1.5%,借款人,贾安业,2015年1月13日”。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辩解原告未实际支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据明确载明“今借到尚士峰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词句,即为被告收到原告贷款的证据,被告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安业偿还原告尚士峰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5年8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 富 申代理审判员 白 翠 翠人民陪审员 樊 英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