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鄢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416号罪犯鄢斌,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衢柯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3)浙衢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斌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