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风霞与张海成、赵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霞,赵淑红,代玉华,尚建忠,李松,张强,韩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李风霞。被申清人张海成。被申请人赵淑红。被申请人代玉华。被申请人尚建忠。被申请人李松。被申请人张强。被申请人韩海洋。申请执行人李风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成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规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盖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