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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先锋装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环卫管理处,彭胜昔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被告彭胜昔。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与被告先锋装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