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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98号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委托代理人金剑青。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平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7元,由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晨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