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四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爱民与纪述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爱民,纪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孟爱民,农民。被执行人纪述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孟爱民与被执行人纪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