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爱民与纪述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爱民,纪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孟爱民,农民。被执行人纪述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孟爱民与被执行人纪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