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中国与被执行人陈锦添、陈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中国,陈锦添,陈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386-2号申请执行人贺中国,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陈锦添,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陈锦松,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贺中国与被执行人陈锦添、陈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四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陈锦添、陈锦松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570.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18570.84元,并交清了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贺中国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四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梁林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