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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诉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44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诉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金水区华源印刷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5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