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玉清与鹿虎、张明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清,鹿虎,张明周,张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赵玉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继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虎,农民。被告张明周,农民。被告张明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清与被告鹿虎、张明周、张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赵玉清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