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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玉清与鹿虎、张明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清,鹿虎,张明周,张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赵玉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继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虎,农民。被告张明周,农民。被告张明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清与被告鹿虎、张明周、张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赵玉清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