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茹刚与被执行人王贺、王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茹刚,王贺,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肖茹刚,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贺,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才,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肖茹刚与被执行人王贺、王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肖茹刚合理损失29万元。二、被告王贺赔偿原告肖茹刚合理损失168386.03元,被告王才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松原市盛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鉴定费用499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承担1950元,被告王贺承担1200元,原告肖茹刚自行承担348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王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才已部分履行了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王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