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65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负1-1。负责人吴勃。被告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被告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开礼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