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尔志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尔志,吕秀英,王安兰,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尔志,男,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1964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王店镇。被告人张尔志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4年8月l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吕秀英,女,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l952年10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被告人吕秀英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l0月l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侯审,同年12月9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同年9月18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安兰,女,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l963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被告人王安兰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同年9月18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敏,女,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1959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被告人方敏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同年9月18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尔志、吕秀英、王安兰、方敏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尔志、吕秀英、王安兰、方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全能神”王店教会由被告人张尔志、张利(另案处理)、吕秀英、王安兰、方敏(化名红萍)等五人领导,其中被告人张尔志,化名刘新,职务带领,负责王店教会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吕秀英,化名杨柳,职务福音执事,负责物色发展新成员;被告人王安兰,化名苗兰,职务浇灌执事、传授“全能神”知识;被告人方敏,化名红萍,职务事务执事,监督督促发展新人等工作。被告人张尔志担任带领以来共收取王店教会“全能神”信徒的奉献款三千余元。2014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尔志等人在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寨村老油坊村张某甲家聚会,播放“全能神”音频及口授宣传“全能神”时被当场查获,当场查获SD内存卡3张,“全能神”小册子5本,数码音响1个。经对被告人张尔志家进行检查后,发现“全能神”阜阳王店教会教徒奉献款收据1本、宣传“全能神”投影机1台、光碟2张、“全能神”书籍9本、“全能神”王店教会工作清单60份等内容。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全能神”王店教会由被告人张尔志、张利(另案处理)、吕秀英、王安兰、方敏等五人领导。其中被告人张尔志,化名刘新,职务带领,负责王店教会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吕秀英,化名杨柳,职务福音执事,负责物色发展新成员;被告人王安兰,化名苗兰,职务浇灌执事,负责传授“全能神”知识;被告人方敏,化名红萍,职务事务执事,负责监督督促发展新人等工作。被告人张尔志担任带领以来共收取王店教会“全能神”信徒的奉献款三千余元。2014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尔志等人在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寨村老油坊村张某甲家聚会,播放“全能神���音频及口授宣传“全能神”时被当场查获,当场查获SD内存卡3张,“全能神”小册子5本,数码音响1个。经对被告人张尔志家进行检查后,发现“全能神”阜阳王店教会教徒奉献款收据1本、宣传“全能神”投影机1台、光碟2张、“全能神”书籍6本、“全能神”王店教会工作清单60份等物品。庭审中,被告人张尔志当庭无悔罪表现;被告人吕秀英、王安兰、方敏当庭均表示与邪教决裂。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子资料制作说明书、收款收据照片、悔罪书。证明本案于2014年8月7日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民警发现张尔志等人在张某甲家中聚会,并当场从张尔志身上查获“全能神”小册子、内存卡等物品;以及从被告人张尔志家中搜出收取奉献款的收据;被告人吕秀英���王安兰、方敏当庭均表示与邪教决裂。2、“全能神”王店教会人员名单、阜阳小区张尔志下发的指令、张尔志等人开除人员的报告,证明参加“全能神”教会名单及被张尔志开除“全能神”信徒人员名单。3、收条,证明王店教会收取奉献款计人民币3250元。4、前科情况查询、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尔志、王安兰、吕秀英、方敏均无前科记录及被告人身份。5、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王店派出所检查笔录,证明王店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张尔志家中进行检查中发现其家中存有3个SD卡、5本铅印天字“全能神”小册子、音响1个、收据1本、画册1本,“全能神”书籍6本、教会工作清单60份、资料2份、宣传光盘2张、小型投影仪1台,手机1部。6、辨认笔录,证明经分别辨认,辨认出张尔志就是叫“刘新”的人,王安兰就是叫“苗兰”的人,方敏就是叫“红萍”的人,��秀英就是叫“杨柳”的人。7、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鉴定说明,证明经鉴定,从被告人张尔志处查获的2张光碟、3张SD内存卡中均含有邪教内容。(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尔志(化名刘新)的供述,供认其在2010年信“全能神”,其担任的是阜阳西小区王店教会的带领,主要工作是带领教会的人员聚会,根据上边的指示安排教会日常工作。教会另有一个带领、三个执事。浇灌执事化名苗兰,真名王安兰,负责向教会的人员传授“全能神”方面的知识。福音执事化名杨柳,真名吕秀英,负责宣传“全能神”,让不信“全能神”的人加入“全能神”教会。事务执事化名红萍,真名叫“方敏”,负责在我们四个人之间传递信息。其担任带领以来共收奉献款三千多元,这些钱都在杨继芳家。案发当天,其在王店镇王寨村二十里庄张某甲家进行“全能神”聚会时,被��安人员当场抓获。聚会是其组织的,主要是学习“全能神”小册子,其到张某甲家主要是向他们宣传学习“全能神”小册子,通过学习让人认识“全能神”、接受“全能神”。称其在“全能神”中灵名叫刘新,信“全能神”两年了,在其家中搜出“全能神”宣传资料及身上的“全能神”宣传品都是其自己的。2、被告人王安兰的供述,供认张尔志担任王店教会的带领,负责全面工作,安排聚会,收奉献款。其是浇灌执事,化名叫苗兰,负责聚会时读“全能神”小册子上的内容。吕秀英化名叫杨柳,是福音执事,负责传福音,发展新人。“方”(音)真名和化名其都不知道,他负责跑腿,负责在教会里通知事情。张尔志被抓获后,吕秀英和其到杨继芳家转移3250元奉献款,并将奉献款交给了两个女的事实。3、被告人吕秀英的供述,供认其属于“全能神”王店教会。��尔志是王店教会的带领,其是福音执事,化名叫杨柳,负责传福音。王安兰化名叫苗兰,是浇灌执事,负责聚会时学习“全能神”小册子,其和王安兰向张尔志汇报工作情况。张尔志被抓获后,其和王安兰将3250元奉献款转移给两个女的的事实。4、被告人方敏的供述,供认其属于王店“全能神”教会,担任事务执事,化名红萍。刘新(张尔志)担任王店教会的带领,王安兰(苗兰)任浇灌执事,杨柳(吕秀英)任福音执事,福音执事(杨柳)发展的新成员名单交给刘新,刘新再把名单交给浇灌执事(苗兰)进行审查,浇灌成功和不成功的人员由浇灌执事告诉其,其再跟刘新汇报。(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是张尔志让其妻子信“全能神”的,案发当天下午有人在其家进行“全能神”聚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老公叫张某甲。其是2014年上半年张尔志传给其信的“全能神”,后“全能神”在其家聚会,当时聚会的有张尔志、其,还有个不认识的老太太。张尔志送给其两本“全能神”的书和一个录音机,录音机里面都是讲“全能神”各类教义。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与张尔志系夫妻关系。案发当天派出所到其家从其家搜到“全能神”资料。其以前信“全能神”,后来大队干部不让信,其就不信了。张尔志信“全能神”有年把时间了,去年开始信的。家里“全能神”的资料全是其丈夫的,东西从哪里来的其不知道。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在张某甲家听“全能神”的课,公安人员就把其带走了,张某甲的老婆是其姐姐,其想到她家说说话,就一起被带到派出所了,其就去听过两次“全能神”的课。5、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信“全能神”有2年的时间,是刘新(张尔志)传授给其的。有时候就在其家的小店里聚会,其交过100元奉献款。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信“全能神”有1、2年了,属于王店“全能神”教会,是刘新介绍其加入的,在张某乙家参加的聚会有刘新、张某乙、其。聚会都是刘新组织的,集会的内容就是刘新讲“全能神”怎么好。然后刘新用机子给我们放宣传“全能神”教义的内容,其交了300元奉献款给刘新。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l月信的“全能神”,是一个自称“白云”的妇女传给其的。在其家聚会有白云、其和王安兰,王安兰讲的是“全能神”教义,“全能神”怎么怎么好。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3年4月份开始信的“全能神”,属于王店“全能神”教会。刘新在其家中放了3250元“全能神”奉献款,之后刘新让吕秀英和一个女的拿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志、吕秀英、王安兰、方敏明知邪教组织被取缔,仍利用邪教宣传品公开进行传播邪教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尔志系本案组织者、指挥者,系主犯,且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秀英、王安兰、方敏受张尔志指使利用邪教宣传品传播邪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当庭均有悔罪表现,并均表示与邪教决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张尔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之规定,对被告人吕秀英、王安兰、方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尔志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吕秀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安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方敏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尔志自2014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止。被告人吕秀英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被告人王安兰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被告人方敏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五、各被告人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卫红审 判 员  丁晋皖人民陪审员  尤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