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付某某、付某、付某某、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付某某,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肖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被告:付某某,男,20XX年X月X日生,学生,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被告:付某,男,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某某父亲)。被告:付某某,男,20XX年X月X日生,学生,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被告:付某,男,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某某父亲)。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付某、付某某、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