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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付某某、付某、付某某、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付某某,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肖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被告:付某某,男,20XX年X月X日生,学生,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被告:付某,男,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某某父亲)。被告:付某某,男,20XX年X月X日生,学生,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被告:付某,男,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某某父亲)。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付某、付某某、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