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08月0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