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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08月0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