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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仲撤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与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仲撤字第33号申请人: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崇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永刚,四川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星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岚,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明礼,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裁决被申请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砚,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裁决第三人:四川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裁决第三人: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道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申请人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泓公司”)申请撤销昭通仲裁委员会(2015)昭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天泓公司申请称:1、开庭通知送达程序违法,没有在开庭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仅以短信通知,违反了《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及《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2、仲裁裁决书的形成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书中仲裁员的签名是机器打印,不是仲裁员本人签字,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3、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没有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违反《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影响案件裁决的正确性,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4、关河水电公司提供的《2014牛栏沟电站受云宏电石厂影响停电统计表》、《牛栏沟电站2014年电量统计表》是孤证,是关河水电公司伪造的,且关河水电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5、仲裁裁决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没有取得国家电力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电力经营,关河水电公司依法不具备直接交易电力的主体资格,签订的《直供电合同》自始无效,仲裁裁决认定合同有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撤销;6、仲裁庭故意隐瞒和回避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程序严重违法;7、仲裁裁决直接确定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明显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和仲裁请求的范围,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昭通仲裁委员会(2015)昭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昭通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出申请,认为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决定重新仲裁,现已进入重新仲裁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仲裁程序确有瑕疵,现已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撤销程序。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周兴旺审判员  肖荣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