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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立景与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张立景。委托代理人张佑华。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镇58号3楼。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景诉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景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因撤诉减半收106元,由原告张立景承担。审 判 员  简松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