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罪犯黄志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梅区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24日,共获21次嘉奖;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洁 东审 判 员 ���树城审 判 员 林 晓 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妙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