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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征远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征远,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吴征远,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淄博高新区。胡庆坤,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盈隆广场。法定代表人柴永华,经理。被执行人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吴征远、胡庆坤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路1369号1号楼34套房地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房间号分别为:1101至1113、1302、1304、1306、1307、1402、1404、1406、1506、801至813,土地证号:潍国用(2008)第B**号,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吴征远、胡庆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征远、胡庆坤申请执行标的692157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征远、胡庆坤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