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夏洛克服饰有限公司、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夏洛克服饰有限公司、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夏洛克服饰有限公司,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夏洛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学,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夏洛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菏泽市牡丹区夏洛克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