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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伟国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国,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唐伟国,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华王乡华王村曹巴组。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三元,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白鹤铺镇白鹤村老屋皂组。申请执行人唐伟国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兰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三元的银行存款196657.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