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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郎棋诉被告王治法、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郎棋,男,生于1954年,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粮食局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治法,男,生于1965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冬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受理原告郎棋诉被告王治法、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棋于2015年10月8日以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治法、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郎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郎棋负担。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