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岐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杨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岐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杨海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岐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北大街。被告杨海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岐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告杨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岐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雒海燕 更多数据: